住房公积金遭拒缴可以仲裁
028\">住房公积金遭拒缴可以仲裁
【案例】
2011年2月19日,郝琳因工作问题,当众与公司分管副经理发生争执,且非要分管副经理向其赔礼道歉。觉得很没有面子的分管副经理,出于报复遂以郝琳“违反公司规定,不服从领导”为由,通知财务部门从次月起不再缴纳郝琳的住房公积金。郝琳虽多次申辩,但公司碍于分管副经理而我行我素。
【点评】
公司无权拒缴郝琳的住房公积金。对于公司拒缴,郝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其责令公司缴存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而住房公积金正好具有福利性质,郝琳对此自然有权请求劳动仲裁。 【这在北京市(劳动仲裁、法院诉讼)行不通】
住房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案例】
早在2008年6月1日,栗冰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而后由于丈夫有病,栗冰曾向公司借款4万元医治。2011年5月31日,因合同到期后,栗冰尚有7000元借款未还又无力清偿,而其住房公积金中的存蓄与之相当,公司遂提出以该款抵扣。栗冰明知此举对自己影响很大,但只好含泪答应。
【点评】
公司不得以栗冰的住房公积金抵扣借款。住房公积金虽为职工个人所有,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存款,并不能任意支配,更无权挪作他用,而必须经过特定审批且实行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本案的借款并不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