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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逃避担保责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是否有效?

来源:刘祖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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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为逃避担保责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2004-2005年期间,李某分数次向债权人黄某借到人民币90万元,并由关某以提供房产担保方式作为担保人。200810月,在债权人黄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借款诉讼,将借款人李某和担保人关某告上法庭。

    在黄某起诉法院后十日内,担保人关某即与妻子(200512月结婚)签订离婚协议,并迅速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处的房产(价值约150万,是关某在与前妻2003年离婚时获得,但仍登记在前妻名下)归妻子所有,关某婚前、婚后的所有债务由关某自行承担。并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半个月内,迅速完成两次过户手续:关某首先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接着与妻子共同到房产局,将该房产过户登记至妻子名下。

    债权人黄某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不得不再次以原告身份向该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关某与其妻子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离婚协议,并将该房产恢复登记至关某名下。代理律师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对该房产进行查封。

 

   【争议焦点】

    1、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关某婚前个人财产?

    2、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赠与行为?效力如何?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系关某在2003年与前妻离婚时获得,虽然在2008年关某才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该行为并不影响涉案房产属于关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关某在与妻子离婚时约定涉案房产归女方所有,该民事行为的本质属于关某的赠与行为。

    根据债权人黄某与李某、担保人关某在另一借款诉讼中的终审生效判决,认定李某应偿还债权人黄某欠款90万元,同时担保人关某对李某欠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据此,判定担保人关某在离婚时将涉案房产赠与妻子的行为无效,债权人黄某主张撤销赠与行为,恢复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1、确认关某与妻子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权属的约定无效;

    2、关某与妻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互相协助配合到房产登记部门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关某名下。

 

    【后记】

    本案和借款诉讼都经历一审和二审,并经过申请执行、房产评估阶段,进入拍卖程序,最终担保人关某不想放弃涉案房产,而与债权人黄某达成和解,并赔偿了本金及利息120多万。

    本案担保人关某想尽一切办法试图逃避担保责任,最终未能得逞。债权人黄某通过长达两年半时间的诉讼之路才追回借款。律师提醒在该类诉讼中,应注意及时做好财产保全申请,以便在胜诉后保障有财产可供执行,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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