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下班后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单位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初,李某经朋友介绍去山东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队长一职,因系朋友介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6月26日,李某下班后,照常回到单位宿舍休息,晚上9点多,值班人员给李某打电话说,小区内某下水井堵塞,存有大量积水,叫李某帮忙清理下水井,李某立刻叫上其他同事张某和王某一起去事故地点查看,事发现场积水太多,无法查清下水井堵塞的原因,李某随叫王某去拿工具进行清理,其他人先试着将井盖打开,在张某、李某及其他人的努力下,下水井盖被打开,刚打开,李某脚下一滑,便掉入井中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单位拒绝赔偿,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答辩意见:
一、李某是保安人员,清理下水井的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也未受到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受权从事清理工作,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李某是于下午7点下班,事故是发生在晚上9点多,李某的摔伤行为发生在下班后,其是个人原因导致的摔伤,与单位无关。
代理律师意见:
李某虽是保安人员,且是在下班后发生的摔伤,但是作为小区的保安队长李某负有保障小区安全的义务,小区内的下水井堵塞,积水无法排除,存在安全隐患,李某清理下水井的行为系与职责有关的其他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之规定,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李某与山东某物业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李某虽在下班后摔伤,但其清理下水井的行为是履行与职责相关的行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一、职工单位发生事故后,要及时保留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事故发生地的照片等。
二、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起诉,法律规定因人身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
三、因案情需要做伤残鉴定的,建议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减少因对方不承认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及经济损失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