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广州白云某鞋业有限公司追索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案
来源:张林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6
人浏览
经办典型案例之李某诉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我方代理申请人):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3年3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生产部副总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0元,分2张卡在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一张申请人名字的卡发放12000元,另一张为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卡发放8000元。申请人每天都要上班,任职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年休假,2014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并支付了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以及5、6月工资24391元。
我方仲裁请求:
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20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9195.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
一、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行政人事、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其自己;
二、申请人月工资为12000元,且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并已安排申请人年休假;
三、被申请人未解雇申请人,系申请人自己辞职,且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6月份全月工资。
仲裁委裁决:
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551.73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
关于经济补偿,裁决书中载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908.5元,但双方都确认离职时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以上内容由张林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林波律师咨询。
张林波律师
帮助过 288 万人好评:4
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