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东莞律师 > 郭进律师团队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陈年老账如何追

作者:郭进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8 浏览量:0

关键字; 建筑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

建筑纠纷理不清,债权几年追不回,转眼两年时效过,如何争取利益归?

基本案情:

200496,东莞市某消防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消防力公司”)与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工集团”)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消防力公司承建东莞市某中学消防工程,合同总价为45万元(不含税),付款方式为建工集团收财政拨款后按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付至总造价的75%停止支付,待第一期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证后一个月内付到合同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保修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消防力公司依约完成了整个工程,但建工集团仅支付20万元后不再付款,消防力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案情背景:

1、案涉工程于20058月完工,但没有验收;

2、案涉工程于20058月投入使用;

3、建工集团于2005527日、31日、83日支付4万元、6万元、10万元给消防力公司。

201016日消防力公司委托笔者代理其向建工集团追回工程款25万元

笔者接受委托后,审查认为工程于20058月完工并投放使用,20101月提起诉讼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风险。认真审查案涉合同后,发现合同中付款条件中约定:甲方(建工集团)必须在收至财政拨款后按进度的80%支付给乙方(消防力公司)。根据此条,笔者分析能否从当时地方财政入手,看当时财政如何付款。经了解,财政于2006年开始陆续拔款直到20083月才拔款完毕。根据前述情况,笔者决定利用合同条款及财政拔款这两种情形把诉讼时效起算点定在20083月,这样在20101月起诉就没有过两年诉讼时效。

经当事人与当时财政机关沟通,财政出具了一份付款证明即截止20083月底财政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建工集团

据此,在本案庭审中建工集团抗辩诉讼时效已过依据不足,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在一审判决中全部支持了消防力公司诉讼请求。建工集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消防力公司让步1万余元,双方达到和解。此案就此结案。

本案小结:本案诉讼时效风险较大,在接案初建工集团跟本不对账与不在确定账务一事,工程完工5年,跟单人员早不能联系。在认真审核合同条款,分析合同背景后,收集证据后一击命中,取得满意的效果。

  本文涉及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东莞市某消防力工程有限公司

答辩人东莞市某消防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上诉人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上诉人东莞市某消防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被上诉人主张诉讼权利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1、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有三个先决条件:一是上诉人收到财政拨款,二是按工程进度支付,三是工程保修期满支付。上诉人认为计算时效的起点是从保修期满(20071010)计算是故意忽略了支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一,即财政拨款后上诉人才支付工程款。而这个条件并没有说是从财政拨第一笔款开始计算,而且被上诉人也很难知道财政是否向上诉人拨款或什么时候拨款、拨了多少款等。而实际上,上诉人也刚好以财政未拨款为由拒付工程款,同时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收款明细也刚好证明财政分29次向上诉人拨款,最后一次也是2008222,按最后一次拨款时间计算,被上诉人在20101月起诉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2、上诉人在上诉状提出应从财政第一次拨款的时间计算诉讼时效,甚至自理解为财政拨付的第一笔款包括了消防工程款。上诉人这种自认为的主张并没有在涉案合同或其他证据支持,如果上诉人主张成立,那么上诉人面临所有工程款纠纷均可以随意解释包含了某个项目的工程款,因为从拨付金额来看,根据看不出是用来支付哪个期日的款项。

二、被上诉人完全履行了涉案合同的义务,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涉案工程消防部门验收时间不等于完工时间,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对涉案工程验收,但上诉人承认在20059月的时候已经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根据相关规定,该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同时本案工程发包方东莞市石排中学也出具证明,证明涉案工程确实在20058月份完工,这足以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损害上诉人利益。最后,上诉人没有就此主张在一审提出反诉,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应当另行起诉处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4号)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文引用的法律文书:

2010)东一法民二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

2010)东中法民二终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

郭进律师团队律师

郭进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132-0272-283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