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2013年5月3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45000.00元,并写下《借条》为据。被告承诺,于2013年6月12日以前归还该款,逾期未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被告一人全部承担。现该笔借款已经逾期,然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被告仍不归还该笔借款,从而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包括逾期的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等)。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共计¥145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逾期的利息¥2481.00元(145000元*110天*5.6%/360天,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6%);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被告实际将所欠原告的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而聘请律师代理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张某委托本律师后,经开庭、举证、质证后,2013年11月11日,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应当偿还原告本金145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6月13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成功代理胜诉,依法维护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方案】
本案纠纷皆因被告不按照《借条》的约定,逾期且不还款所引起,理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一切损失。
一、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1.原告张某身份证:证明张某的个人信息,具有本案适格的原告资格。
2.被告李某身份证:证明李某的个人信息,具有本案适格的被告资格。
二、《借条》
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45000元,承诺归还日期为2013年6月12日,逾期未还的一切责任以及损失,由被告一人全部承担。
三、原告的中国银行存折
2012年12月3日,原告确实从自己存折上取出150000元现金,并于2013年5月31日借给被告。
四、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委托律师所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