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1月,吴先生入职深圳一家公司,入职之后,公司经常不按时给员工发放工资及安排员工休年假,2012年12月1日,吴先生通过其朋友找到我,我了解情况之后,我给其建议,我们可以以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2年12月28日,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年假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律师费。
案件结果:法院经查明,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到仲裁开庭时,公司都没有足额支付吴先生的工资,并且吴先生在职的三年间,公司没有提交安排员工休假的证据,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案件判下来之后,公司方在起诉期间提起了诉讼,一审时,法院经查明,公司的起诉没有充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维持了仲裁裁决。公司方没有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律师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但是公司要是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在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员工结清所有的工资,那么仲裁委一般也是不会支持员工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