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胜诉案
案情简介:
原告的丈夫刘某系临澧县四XX镇中学教师,
理由分析:
刘某是离校在家继续工作,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XX镇XX小学教师考勤制度》(以下简称《考勤制度》)第一条:“工作期间(每周星期日下午5:00-星期五下午4:00)”,尤其是该《考勤规定》第三条第6项规定:“……无早晚辅导的,晚上可在家办公(住家教职工名单附后)”。即刘XX在该附表名单内。该《考勤制度》明确规定了晚上在家办公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根据刘某与XX中学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乙方(刘XX)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显然作为教师岗位的工作时间与《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八小时工作时间的一般情形不同。刘某为了完成教学任务,除了在学校上课,还需要备课、改卷,往往课外工作时间更多,尤其是在期末临近时对学生的考试、辅导任务更重。因此在家继续加班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根据XX镇X小X学已经提供给被告的 “学校大门视频资料”显示
判决结果:支持诉请,判令常德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