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杰律师

金杰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常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综合,征地拆迁

最高院:同一律所不同律师可以担任同一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来源:金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2
人浏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

      申请再审请求摘要: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一审判决未送达时,杨秀珍和唐新民、立强公司在当地三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书》作为对口头约定事实的书面认定和私下调解。但由于二审法院的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该新证据《调解协议书》被与三被告律师同属一个律所的杨秀珍聘请的代理律师阻止而未能正常提交法院,最终导致了有严重错误的终审判决的作出和生效。

       裁判摘要:五、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本案,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杨秀珍与各被申请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代理律师以及各自向法院提交了《豁免函》情况下,方被准许。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杨秀珍主张双方的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秀珍的再审申请。


以上内容由金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金杰律师咨询。
金杰律师
金杰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321 万人好评:3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常德市武陵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7层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金杰
  • 执业律所: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7*********60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常德
  • 地  址:
    常德市武陵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7层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