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来源:刘睿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1
人浏览
案情介绍:
2010
年11月初,被告一与被告二谎称被告一有项目可以投资并且肯定盈利,动员原告投资,但并不向原告说明是什么项目。原告本不想投资,被告二见状主动为被告一
担保。原告碍于情面,于2010年11月6日向被告一支付现金¥xxxx元(大写:xxxxx元整),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担保书,保证原告能收回本
金。被告一收取原告款项后至今没有做任何投资,原告多次要求两名被告还款,但是两名被告拒不返还。
案情分析:
这个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法院认定该笔款项是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
如果认定为投资款,除非公司清算,否则无法要回欠款;
如果认定为欠款,则可以依法要回。
如果认定为投资款,除非公司清算,否则无法要回欠款;
如果认定为欠款,则可以依法要回。
审判结果:
调解结案,被告分3次还清欠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民法通则
以上内容由刘睿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睿睿律师咨询。
刘睿睿律师
帮助过 6358 万人好评:10
福州仓山区浦上大道仓山万达广场C3#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