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讨要抚养费法律援助显真情
孩子讨要抚养费 法律援助显真情
案件性质:抚养费纠纷
指派单位: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律师: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 杨晔蓉律师
案情简介 :
2008年11月14日,小华的父亲石某与其母肖某某香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小华由其父石某抚养,其母亲肖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但是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石某就一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小华一直和其外祖母王某某共同生活。其母肖某某于2011年9月25日去世,从此石某就再也未抚养过小华,也从未支付抚养费。
小华认为自己作为一名15岁的未成年人,正在处于身体、学习迅速成长和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一定的生活学习费用,也即将面临升学的问题。仅靠外祖父母王某某的退休金作为生活费是远远不够的。而石某作为扶养人从未尽到抚养义务,严重侵犯了小华的合法权益。因此小华要求石某支付多年未支付的抚养费,并自今开始按月800月钱支付抚养费和今后的教育费用,直到小华独立生活能力止。
另小华家庭属于贫困户、低保户,其外祖母王某某以小华的名义到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并将此案指派到盛道所,所里安排我来承办此法律援助案件。
承办过程:
我接受指派后,开展了如下工作:
1、此案系先立案后申请援助的,开庭前杏花岭区法院法官刘继红约杨律师和原告晓华的外祖母王XX过去,跟我们讲诉本案讼请求不合法、代理人身份和原告身份不适格,因为其父母离婚时抚养权仍然系其父石伟,没有发生变更,也未向法院提出抚养权的变更,所以外祖母王XX不具备主体身份。刘法官建议我们撤诉,重新起诉(先变更抚养权再解决抚养费问题),否则法院驳回起诉。
本案通过与万柏林法院刘法官的充分沟通,并且听从其的建议,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下达撤诉裁定,律师多次将晓华与王XX、其父石伟约见到律师师事务所进行分别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有利于石晓华的成长健康出发,双方不要将大人之间的矛盾强加给孩子,劝说石伟抚养孩子是其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应当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石伟每月支付石晓华800元,并且为晓华办理一张以晓华为户主的邮政卡,每月月底之前按时打款,可喜的是,石伟说到做到,第一次就将四个月的生活费3200元一次性打入。
2、我分别与晓华及其外祖母王XX进行沟通,一开始原告方不理解,为什么会撤诉?一直坚持其的诉讼请求,经过杨律师的讲解最后终于答应撤诉,写了撤诉申请。
3、我最后又与被告石伟进行沟通、协商,最后石伟同意给原告抚养费,达成调解协议。
办理结果:
本案庭外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抚养费纠纷,涉及“抚养权变更问题”。代理变更抚养权案件难主要因为司法实践中法院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思维比较格式化,不易改变、法官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法官有较明显的保护当地人利益、避免当地人矛盾思维。其次难在原告方往往举证难。
在基层法院中很多法官对婚姻家庭案件存在着格式化的畏难情绪,尤其是对容易引发剧烈矛盾的变更抚养权案件更加有畏难思维。他们总认为既然小孩已经在男方(或女方),对方却要变更抚养权,这类案件很难判,法官判原告胜诉对方不答应,更重要的是法院也不可能帮着原告去对方家里抢孩子;法官判驳回原告主张,原告又不依不饶要上诉,不能实现案结事了。所以法官经常希望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而不愿意轻易做出判决。
其次的难就难在原告往往举证不足。因为要证明目前抚养孩子一方有过错、或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故而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证据是非常难收集的,这类证据要证明个人主观过错问题往往缺乏直接关联性,或遇到对方证据对抗。
对本案的结果受援人十分满意、我也感到十分欣慰!
前面分析了这些难题。怎么解决这些难题是关键。我建议想变更抚养权的原告当事人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做好证据链的收集工作。法官虽然存在畏难思维,但如果原告收集的证据大量且充分印证,且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法官也不好意思轻易判决支持对方。打官司永远是证据为王,没有证据法官谈何采纳原告主张。这些证据主要在于几个方面:
一、与对方的通话录音,尽量策略性的让对方承认对孩子照顾很少;
二、与对方的书信往来,包括电子邮件及聊天记录;
三、探视孩子遇到阻力时及时报警的记录、及相关照片、视频;
四、自身工作、教育素质高于对方的书证;
五、孩子自己的陈述意见,尤其对于10周岁以上孩子变更抚养权案件尤为重要,因为婚姻法对此有明文规定,需参考孩子本人意愿;
六、对方与孩子不在一地生活的证据等。
其次,做好与法官的沟通工作。这类案件法官既然存在畏难思维,更需要当事人反复与法官沟通,力陈自己主张的合理性,以充分影响法官的主观心证。
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
杨晔蓉律师
201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