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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成功辩护,被告人获三年有期徒刑

来源:卿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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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4日晚,被害人左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在酒吧喝酒,但被害人赶到李某某的地方时,陪其打牌到次日凌晨2点过,因酒吧关门而未能喝酒。后李某某将左某某带至某宾馆开房并将其强奸,因左某某怀有身孕后流产。控方以强奸并造成严重后果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在会见李某某和阅卷后,发现本案中有些疑点,其一,双方都没有伤痕;二,李某某在宾馆前明确告知左某某要去开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虽左某某未同意,但还与其一起去开房;三,左某某事后流产与李某某的强奸行为无关,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辩护人从李某某是初犯、偶然性犯罪、同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由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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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卿伟
  • 执业律所: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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