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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权争议

作者:唐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0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相恋,办理了结婚酒席,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后原告生育了一孩子,孩子出生后也未办理户口登记,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现原告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

        二、   办案思路和过程

       本案中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酒席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故不适用离婚诉讼程序处理。同居期间生育了小孩,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争议诉求(因法律已不受理同居关系的解除)。具体涉及到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在双方都要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我们分析了案件基本情况在审查和补充证据后,认为可以尽量争取抚养权的诉讼策略。

       第一、被告虽然经济比原告好,但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以下优先条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排除这些条件限制原告争取抚养权的机会大。

       第二、抚养费的支付多少?根据法律规定:在不损害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对抚养费进行协商。如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按照以下准则进行判决: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部分此类案件如果一方对是否亲子关系存疑的可申请亲子关系鉴定。

三、办案结果

       本案在开庭时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律师代理原告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并且支付的抚养费也达到了原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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