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永彬律师

唐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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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危险驾驶罪辨为缓刑

来源:唐永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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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因酒后驾车于2010年1 1月2 1日被罚款5 0 0元、暂扣驾驶证9 0天、行政拘留3天。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 01 2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永彬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与朋友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中段御圣堂餐馆用餐、饮酒。当天2 2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渝AM8 6 * *号小轿车,从万寿路附近的正扬农贸市场出发,逆向行驶至万寿路中段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黄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两次,结果为分别06mg/100m1和1 1 9“mg/100ml。后提取被告人黄某的血液检验,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4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血样提取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结果、现场指认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和驾驶人查询结果、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有乙醇检验报告;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经当庭核实,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过,现又醉酒驾车并逆向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黄某系初犯、悔罪表现好并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 0 0 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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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永彬
  • 执业律所: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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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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