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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刘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谢晓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0 浏览量: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国祥,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3.8)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减、免、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逾期不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代理审判员 吴 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