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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工厂搬迁,员工辞职不做有赔偿吗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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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工厂要搬迁搬迁或者经营不善快要倒闭了,导致劳动者收入被迫大幅减少,不安排工作劳动者应如何办?可以辞职不做吗?这种情况下辞职不做的话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赔偿标准如何?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139月入职某陶瓷厂工作,担任窑炉班长,月平均工资497620171月何某向劳动局投诉公司拖欠201610月至12月工资,20172月开始一直未安排工作,无法按合同约定安排原告工作,现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已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综上所述,何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劳动局裁定停工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带薪年休假。


 

仲裁裁决

一、     公司支付何某停工生活费819元。

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904元

三、     带薪年休假259元

四、     高温津贴750元

合计:21732元


【律师解析】

   单位或工厂要搬迁搬迁或者经营不善快要倒闭了,导致劳动者收入大幅减少,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赔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ー条,《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第十一条,《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参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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