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和律师

王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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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口头协议真假识别技巧

来源:王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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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州B红椿加工厂卖两种红椿一种缅甸红椿,一种老挝红椿。广州B红椿加工厂卖的老挝红椿是专门卖给中山骏捷家具厂的。20084月底中山骏捷家具厂向广州A木材加工厂徐老板订老挝红椿的货,而广州A红椿加工厂没有此类货所以向广州B红椿加工厂购买此类红椿。

2008520广州A木材加工厂徐老板电话联系广州B红椿加工厂都买红椿。由于两家都是木材加工同行,所以以前都比较熟络。另外同行之间存在互相关照的商业习惯,所以卖给同行之间的商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双方都承认有口头交易但没有书面合同。广州A木材加工厂徐老板电话联系陈总的女婿,双方均认为达成了购买红椿口头协议。广州A木材加工厂徐老板使用银行卡立即付了钱12万元。其后广州B红椿加工厂老板的儿子带领广州A木材加工厂徐老板去仓库拉货。这时双方发生分歧: 广州A木材加工厂徐老板认为他要购买的是老挝红椿价格3000元每方合计4012万元整;广州B红椿加工厂认为是缅甸红椿价格4800元每方合计2512万元整。理由是:广州B红椿加工厂的老挝红椿只卖给中山骏捷家具厂,广州A木材加工厂徐老板不敢说他要买老挝红椿,他要是说买老挝红椿我们不会卖给他。广州A木材加工厂徐老板当场拒绝收货。直到20122月双方诉至法院。

 

法理解析:

对于口头协议没有文字依据双方各说各理,谁真谁假,或者互有真假如何判别的确难度不小,本律师认为依据交易习惯和逻辑推理来尽可能恢复真实是可行的。

此案我认为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的话较真可以作为事实认定,对于广州B红椿加工厂一方为假不可采信。理由如下:

一、广州B红椿加工厂一方话语的真实性抵、可靠性差:

1、老挝红椿与缅甸红椿的分歧。

双方都认可中山骏捷家具厂只要老挝红椿,中山骏捷家具厂此次没有直接向广州B红椿加工厂订货而是向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那么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向同行广州B红椿加工厂订货应当是老挝红椿,不会是缅甸红椿。因此,可以断定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希望订老挝红椿的口头协议较真,广州B红椿加工厂对于口头协议的阐述较假;

2、广州B红椿加工厂认为价格是4800元每方不实。

因为根据交易习惯同行之间的价格会低于卖给客户的市场价格,假定老挝广州B红椿加工厂卖的红椿价格4800元每方低于市场价格,那么这些红椿完全可以不低于4800元每方的价格卖给客户而不必等到现在非要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如果这个4800元每方的价格高于卖给客户的价格,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不会与广州B红椿加工厂达成买卖红椿的口头协议。因此广州B红椿加工厂认为价格是4800元每方不实。

3、信息传递的保真性来看广州B红椿加工厂话语真实性较差。

   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先于广州B红椿加工厂老板的女婿电话达成口头协议并且付了款之后等到验货提货的时候,广州B红椿加工厂接待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的人变成了广州B红椿加工厂老板的女婿。广州B红椿加工厂老板的女婿如何传递其与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的口头协议存在信息传递失真的可能性,而广州A红椿加工厂联络人都是徐老板一个人,信息不需要传递,表达的信息业与原信息较接近。这符合信息传递科学。

中国人说人怕当面,树怕剥皮。广州B红椿加工厂老板的女婿与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达成口头协议后,没有接见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却让广州B红椿加工厂老板的儿子接见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存在心虚不好意思接见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

二、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话较可靠。

1、从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支付货款的速度上看,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具有诚实履行义务的意思。

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在电话中与广州B红椿加工厂老板的女婿谈好后就及时来到广州A红椿加工厂支付了货款。根据交易习惯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不会傻到没有买到自己要求的老挝红椿就付款,让自己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没有人会想信把钱送给懂行的人会欺骗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

2、从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拒绝接受缅甸红椿的速度上可以看出他说话的诚信度。

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刚付过后,等到验货的时候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所以拒绝接受货物,这符合交易习惯。因为虽然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付了款仍然享有验货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诚实的人先付了款就剥夺了他的验货权。广州A红椿加工厂徐老板既然及时表达了货物的瑕疵,广州B红椿加工厂有机会反思本方的货物瑕疵和对方的意见。而且,此时广州B红椿加工厂为履行交货义务也没有付出明显的准备工作所以损失不大。

3、此时双方都明白真正的买家是中山骏捷家具厂,广州B红椿加工厂完全有机会自己把老挝红椿卖给中山骏捷家具厂,不应当因为广州A红椿加工厂存在“抢”了自己的客户而怀恨在心故而为难对方。

综上可以看出广州B红椿加工厂嫉恨广州A红椿加工厂“抢”了自己的客户而怀恨在心故而为难对方是本案的主因。所以,希望双方本着和解诚信互谅互助的原则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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