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问题案例
来源:王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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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日,刘某某经人介绍与穆某某相识,07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动辄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穆某某发现刘某某与第三者一起的合影照相,现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提起离婚诉讼,并允许其父母可以代替自己探望孩子。协议离婚后,穆某某按约定在星期五请求行使探望权,但刘某某之前早就将孩子迁居外地生活,拒绝告知穆某其居住地址和孩子幼儿园的地址,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穆某某多方打探孩子消息无果,不得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此,双方又发生探望权纠纷。
律师点评:
一、探望权是没有监护权的父/母的权利:
依据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没有探望权。
二、探望权常见的问题。
1、有些当事人滥用“探望权”,借探望权频繁与子女见面,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导致对方拒绝探望。
2、对“探望权”认识存在偏差,部分当事人认为自己抚养子女,子女就单独属于自己,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
3、“抚养费”成为拒绝探视的理由,部分当事人不与子女共同生活按时给付不了孩子抚养费,对方阻碍探视权。
4、离婚当事人之间出于报复,“探望权”成为部分当事人惩罚对方的手段。
5、存在躲避干扰的心理,部分当事人离婚后不愿与对方见面,就带着孩子“玩失踪”,拒绝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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