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律师

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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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常州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有服务期约定,员工提前辞职,是否必然返还培训费用。

来源:高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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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小张原系常州某公司冲床工人。公司于2018年3月份,将小张调动至激光操作岗位。调岗后,公司人事制作了一份《会议纪要》,明确为小张培训半年,小张服务期限为五年,若小张提前离职,需要逐年递减返还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最高为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2019年2月份,小张因为公司连续三个月拖欠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案件举证期间,单位提出反诉,要求小张返还培训费用。

律师分析:首先,2019年2月份,小张在委托高丽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高律师便提示单位有反诉的可能性,因此,整个案件预期,基本在律师预见范围内。其次,高丽律师针对该起劳动纠纷,进行两个角度的分析。(一)本诉部分。本诉部分是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从小张提供的工资结算单、银行卡流水明细,均已经反映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小张是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案件反诉部分。在这里着重进行分析。用人单位为了提出反诉,提供了有劳动者小张签字的《会议纪要》,以及小张操作的仪器购买合同和增值税发票。高丽律师在研究分析单位的举证材料后,仔细询问了小张《会议纪要》形成过程。最终,制定了对用人单位反诉请求不予认可的仲裁策略。

办案经过:经过高丽律师指导分析,针对反诉部分的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提出如下律师代理意见:首先,《会议纪要》签署是事实,小张操作激光设备也是事实,但是签订《会议纪要》后,单位并没有组织任何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培训,仅是车间组长简单示范两遍后,小张当天下午直接上岗,开始操作。同时,操作该台设备没有任何国家强制性资质要求,也没有员工资历的行业要求,而是随时到岗的熟练工种,并不是技术工种。因此,不能将简单的换岗交接与职业培训划上等号。其次,《会议纪要》约定的返还培训费用,实际上是不明确的。在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培训补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笼统的将五个月工资对应五年的服务期是很草率的做法,有夸大损失之嫌。再次,单位提供的激光设备购买合同和发票均形成于劳动者小张入职之前,不能把买卖双方的指导费、咨询费等同于买方与自身劳动者之间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该两份证据在时间先后、证明内容上不具备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综上所述,劳动者小张虽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了,但是《会议纪要》的条款并不对小张有约束力,且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有利的证据证明其培训事实和损失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反诉请求,应该全部不予认可。

案件结果:经过激烈的庭审,劳动仲裁委认可了小张的大部分劳动仲裁请求,对用人单位的反诉请求没有采纳。

律师总结:恰当运用培训条款、服务期条款,既可以激发员工创造力、扩宽职业深度,又可以防止人才流失、增强集体归属感。但是故意套用上述条款,抑制员工自主择业的权利,忽略操作的规范性、用工的合法性,那么即使发生纠纷,因为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也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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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丽
  • 执业律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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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新北区奥体明都饭店旁边龙锦路1259号2幢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