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孙杨律师接受苏小姐的委托,随即分析案情,确定办案方向,当天向某公司发律师函,第二天公司的人就约孙杨律师和苏小姐谈判并表示愿意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解决此事,前后不到二十四小时,该俺就圆满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律 师 函
(2013)环经律函第 号
广州某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女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苏女士与贵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一案,本律师经与苏女士沟通并仔细研究案卷卷宗,现正式函告如下:
一、经查,苏女士2007年进入贵司供职,2013年4月与贵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一个月后贵司就单方面无理由的向苏女士出具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述之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贵司应向苏女士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十一个半月工资共计人民币31050元;此外,苏小姐在贵司供职期间有长达六个月的时间贵司未给苏小姐购买社保,应苏小姐要求,请贵司给苏小姐补偿人民币2700元。
二、如贵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本律师将按照苏女士的委托立即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追究贵司法律责任;同时委托人将不排除就贵司漏缴及未依法足额缴付苏女士社保一事,向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届时一切法律后果由贵司承担。
三、最后,本律师认为,苏女士毕竟为贵司服务七年之久,双方因此发生诉讼于情于理都不应该,愿贵司见函后两日内和苏女士取得联系,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特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孙杨 律师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