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现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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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刑事辩护策略谈(三)——多起犯罪仅判2-3个月吗?

来源:许现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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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谈(三)——多起犯罪仅判2-3个月吗?

简要案情:

10余人在连续多年的时间里,四处非法要账,不惜采取威胁、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了侦查起诉,但是只起诉了一大部分犯罪行为。第一次判决就给予他们将近3年不等的刑期。谁知,刚刚迈出监狱大门一只脚,侥幸的他们就又被公安机关逮捕了。理由是:还有几起都还没有起诉判决呢。并扬言每人需再住3年。10名被告人基本都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我为最后一名被告人进行辩护。

    辩护过程:

    1、其他七八名律师均按照正常的辩护程序在为其被告人进行辩护。即无非是从犯、认真态度好、年轻,建议从轻,建议缓刑等等。本案所起诉第一被告人还是按照绑架罪起诉的呢。

    2、我在会见了被告人,认真研究了卷宗后,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辩护策略。我的发言令全场律师、公诉人、法官面面相觑、目不转睛,全场雅雀无声。最后法庭完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我的出奇制胜的策略是什么呢?

     3、其他辩护人都没有发现本案最关键的一个法律问题。原因就在于他们只是沿袭惯常的思维方法。他们都认为,这么多起罪行,加起来肯定重的不得了。而我却发现,加到一起是越来越轻的。

    4、这次辩护是我在10余年前辩护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的犯罪行为都在1997101日之前,是适用79老刑法的一个案件。我辩护认为,公安机关故意不把已经发现的全部同名非法拘禁罪一起进行起诉,而是人为地将其分开。“一根一根宰”、“一回一回来”。如果允许这样的话,被告人住3年,再3年,再3年,如此往复何时了?法律是不允许这样循环往复的。我严肃地提出,本案应适用老刑法6564条的规定,应将所有的罪数罪并罚加起来。根据同名犯罪并罚的原则,不管多少起都应在最高3年之下量刑。这样,被告人已经住了2年多了,这一次加起来也不应超3年,以前的刑期应予扣除。

    5、法庭完全采纳了我的意见。所有的被告人均因我的辩护意见而异常兴奋。后来,基本上是判决书下发的同时,所有的被告人同时都陆续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小结:

    其实,每个案件,都有其精彩之处,关键是辩护人有没有发现的洞察力。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的质的方面,是事物的本质。刑事辩护所辩护的就是特殊性。做律师一定要学熟毛主席的矛盾论。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道理是辩证法的精髓,是刑事辩护的大宪法、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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