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维持浚县人事劳动局《关于对浚县电信局职工赵某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的判决。

  2003年元月20日下午6时许,浚县电信局屯子支局工作人员赵某,在其工作区向几名用户收取电话费后,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肇事车逃逸。浚县交警大队认定责任由逃逸车负完全责任,赵某对事故不负责任。

  2003年春,赵某向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为工伤。浚县劳动局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作出了《关于对浚县电信局职工赵某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浚县电信局不服,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县劳动局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农村电信支局所的营业员、驻段线务员及工作形式特殊的岗位工作人员,需要机动作业、无法执行标准工作制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赵某虽然在电信局规定的冬季下班时间5点30分之外收取电话费,仍应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浚县人事劳动局对赵某所作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