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冬律师

李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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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来源:李雪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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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成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需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有规避的不法目的;2有真实的违法交易行为;3、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采取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种行为必须主观是故意。

        有关案例:某年,股市行情正处在牛市阶段,大批资金涌向股市。这时,甲公司便向向某银行借款,请乙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去炒作股,以期在股市中盈利。甲公司深知借款会审查借款用途,并了解“禁止银行借款非法转入股市、基金等市场”,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写明“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银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实意图,但银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写明的内容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后甲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起诉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乙公司的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了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提出甲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乙公司的担保,该保证合同应属于无效,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采信了乙公司律师的答辩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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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雪冬
  • 执业律所: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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