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胜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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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雇员受害损害赔偿责任之划分
作者:何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量:0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何胜明律师,担任第二被告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某之子张某某受第一被告马某雇佣,为其驾驶第二被告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租车。2010年4月,原告之子上夜班驾驶该出租车为拉生意被人殴打致死。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应承担雇主责任;第二被告作为车主,是该车营运的受益人,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4万余元。第二被告委托何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分别应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1、原告之子被人殴打致死,刑事判决书认定其在案件的起因及矛盾激化过程中有一定责任;其生前所患心脏疾病,系加速死亡过程的介入因素,也是促使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其死亡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其完全能够避免此人身损害的发生。综上,能够认定其也有过错;
2、第一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挂靠单位,该出租车系第一被告出资购买,该车的户籍挂在第二被告名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归第一被告所有,该车实际由第一被告营运。第一被告已给第二被告缴纳挂靠费16400元。第二被告应在其收取的挂靠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经过何胜明律师代理本案,法院采纳了何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40%,共计11万余元,第二被告在收取的挂靠费16400元的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