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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这起交通事故应由谁来买单?

作者:何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量:0

[审理法院]

一审: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二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何胜明律师,担任被告秦某某、被上诉人秦某某的律师

[案情简介]

20192月,被告秦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快递时在宝鸡市渭滨区把行走中的原告杜某撞倒,原告住院治疗,其病情被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秦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残等级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九级伤残。经了解,被告秦某某系该电动三轮车的车主,该车以被告快递公司名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责任险,被告秦某某是被告快递公司的员工,被告秦某某给原告杜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其他被告未进行赔付,原、被告遂酿纠纷。原告杜某一纸诉状将各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被告秦某某委托何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秦某某、保险公司、快递公司,赔偿主体有哪些?分别应在怎样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一、本案的赔偿主体应为保险公司和快递公司。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快递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为被告秦某某是职务行为。

二、被告秦某某在原告杜某住院期间,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因当由被告快递公司支付给被告秦某某。

[审判结果]

经过何胜明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何律师的代理意见;快递公司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也全部采纳了何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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