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国军律师

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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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付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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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天津XX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林xx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天津市XX纸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八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XX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XX诉请答辩如下:

1、对原告请求的金额有异议。具体认可哪些,视原告提交的证据而定;

2、我们认为原告要求给付价款,应该提供相互印证的订购单、送货单和入库单的证据。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告在与答辩人的业务往来中存在虚假开具发票行为。

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确有业务往来关系,主要为答辩人购买原告生产的纸杯、纸碗等纸制食品包装。2013年初,答辩人发现原告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形,于是进行核查。现在已经查明的是20129月,原告出具没有真实交易的10万多元的发票,帮助答辩人财务主管将答辩人10万多元财务私自侵占。

上述问题已经涉嫌违法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为查明上述问题答辩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受案核查,因公安机关正在核查,尚未正式刑事立案,所以本民事案件未能中止审理。

二、   原告在与答辩人的业务往来中,存在送货单重复开具和后补的情况

同时,答辩人亦发现原告的送货单存在重复开具及后补的情况,当答辩人欲核实与原告之间的业务情况时,答辩人处负责与原告业务的库管高X、耿XX、财务负责人范X、侯XX等突然全部不来公司上班,至今无法取得联系,导致答辩人无法核实原告所要求的货物价款的真实性。

三、   原告主张货款,应提供相互印证的订单、送货单和入库单。  
    只有订单没有送货单,无法证明是否送货;只有送货单没有订单,无法证明原告是否是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供货。所以,原告要求货款,应当提供订购和送货一致的单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本案中原告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情况,否则答辩人不能予以认可。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天津XX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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