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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商标侵权案

作者:陈家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0 浏览量:0

 

杉杉商标侵权案。

宁波杉杉公司是大型服装上市公司,拥有“杉杉”、“梵尚”等著名商标。宁波杉杉公司授权上海杉杉公司:有权授权第三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杉杉”商标。上海杉杉公司与戴凌云签订商标使用合同,通过合同授权戴凌云使用“杉杉”商号,成立“广州市杉杉牛仔服装有限公司”,经营“杉杉”品牌牛仔服装、服饰产品业务。后因戴凌云长期不交纳品牌使用费,多次催缴无效,上海杉杉公司向戴凌云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戴凌云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并无具体交款行为,且正常从事“杉杉”品牌相关业务。宁波杉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戴凌云及广州杉杉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损失近70万。

该案件经过广州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杉杉公司赔偿50万元。本案证据材料及法律问题众多,本律师就其中两个问题予以讲解;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主体是上海杉杉和戴凌云,宁波杉杉是否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因为戴凌云根本违反合同,上海杉杉有权解除合同,并确实向戴凌云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在戴凌云收到通知书后,合同解除,戴凌云不再享有:杉杉“商标使用权。

其次,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主体是上海杉杉和戴凌云,但戴凌云此时的行为(授权终止后擅自使用商标)不仅仅是违约行为,更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再次,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杉杉和上海杉杉之间是商标许可使用关系,按照民事诉讼法,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与商标侵权有直接利益关系,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的专有术语:原告主体适格。

二、原告应该搜集哪些证据,以支持自己主张的损害赔偿70万?

原告可以从两个角度收集证据。

第一个角度,原告因为商标侵权,受到的损害,如,商品销售减少、市场份额减少,财务报表数据变动等。

第二个角度,被告因为侵权获益情况。这个一般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务账薄来获得。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提交证据,至于法院是否全部采纳,还要具体分析。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直接采纳。很简单:(1)被告侵权行为是否是销量减少、市场份额减少的唯一因素?(2)公司内部斗争造成人员流失会不会造成财务报表数据变化?(3)如果公司财务不健全无法显示盈利甚至显示亏损怎么办?

鉴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给出一个合理的赔偿额度:商标知名度、商标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律师调查费用、有效财务报表、被查封企业扣押的财务账薄等。具体到本案,法院参考使用许可费的数额、杉杉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期间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开支的因素,最后判定赔偿50万元。

陈家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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