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孙晋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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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2日,被告毛xx驾驶轿车与原告马xx驾驶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马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 被告毛xx负事故主要责任,马xx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伤情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12根肋骨以上骨折构成八级伤残;2、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因原告伤情严重,案情重大,原告马xx委托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的孙晋国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了诉讼。孙晋国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制订了详尽的办案方案。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马xx的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10月2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及毛xx共同赔偿原告马xx三十余万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启示:交通事故案件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是要想帮当事人争取到最理想的结果,还是要依靠律师庭前精心的准备证据材料,科学的制订办案策略,同时在庭审过程中也要据理力争,有理有据的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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