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

周炜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医疗纠纷

第一次到法院诉讼离婚,经过法院的调解顺利调解离婚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2
人浏览

案情案情简介:

    原告晓辉(户籍广东)与被告小丽(户籍重庆)于1997年6月开始自由恋爱,1999年4月在重庆高新区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小静,2002年9月出生)。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在重庆、云南、广州等地做生意,2008年夫妻因家庭纠纷,被告小丽一气之下带着婚生女小静回到重庆居住,从此原告晓辉与被告小丽开始过着夫妻分居生活。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立案:

该案件系原告晓辉于2013年10月15日委托本律师办理自己的离婚案件,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夫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晓辉能够出示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情形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也是可以不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晓辉告知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只有分居的证据,然后本律师到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开具证明,证明此期间晓辉是一个人在广东居住;晓辉希望律师先和小丽协商离婚事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小丽协商关于晓辉与其离婚事宜,但小丽要求晓辉赔偿金额过大最终协商未果。2014年1月在征得晓辉同意的情况下本律师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并于当天提交了相关证据。

三、开庭审理:

    2014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晓辉及其代理人周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观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以看出必须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才可以判决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小丽也承认双方是因吵架而分居的,而且对分居也没有任何异议的,并提出不愿意离婚的原因是为了小孩考虑。而且本律师提出离婚案件主要是考虑夫妻感情破裂,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就应当判决离婚的。 被告小丽还是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就要求原告晓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

 四、法院调解:

    经过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法庭的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同意支付抚养费,但是无力一次性支付,同意按月支付500元,被告小丽调解离婚的前提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并且一次性支付,法官多次进行双方背对背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书,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每月按时支付,当天支付10个月的抚养费,后法院出具调解书,双方同意调解离婚,婚生女由小丽抚养,晓辉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文章名字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都采用化名]


以上内容由周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炜律师咨询。
周炜律师
周炜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44596 万人好评:18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智博中心)20-7、8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炜
  • 执业律所: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16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智博中心)2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