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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方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支付欠款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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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曾XX曾经在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和曾XX对承包期间的债权和债务进行了结算,并且已经结算完毕,在工程问题上互补相欠。后来因为被告曾XX在承包其他的工程过程中无力支付手下工人的工资,被告曾XX请求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帮其支付工人工资。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出于被告曾XX与重庆XX有限公司的合作,和出于为农民工维护权益而帮被告曾XX支付了工人工资,工人也向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条,被告也于2013年4月份出具了7张欠条,共计欠款3万多元。

二、接受委托,固定证据到法院起诉:

该案件系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之一,2013年1月份接受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委托周炜律师代为收取为重庆XXX有限公司外面的欠款,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与重庆XX有限公司员工积极为被告曾XX的工人支付工资,并且要求领取工资的工人出具收条,写明收到什么款项及其金额,周炜律师在重庆XX有限公司代为被告曾XX支付工人工资后,在被告曾XX处得到了相应的欠条。律师收集证据后于2013年6月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曾XX及时归还借款。

三、开庭审理及:

2013年7月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周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XX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都予以采信了。周炜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该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返还”的规定要求被告曾XX及时还款。

 四、法院判决:

     2013年7月10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邻水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被告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借款3126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XX元,由被告曾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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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炜
  • 执业律所: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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