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最终缓刑拘役四个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2月-3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其兄妹等共计八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罗某某等在储奇门附近购买低价中草药材,冒充名贵中药材,采取其中1人假装药贩,1人假装医生,其余6人充当“媒子”或放哨的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华岩等地利用集市赶场的机会骗取钱财,金额共计11000元,所得账款8人平均分配。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在逃逸犯罪现场途中因形迹可疑被民警被抓获。
二、检方指控:
2013年7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3】第882号起诉书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罗某某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侦查具有立功情形,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三)被告罗某某的家属在开庭前已经积极的退赃了,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四、一审结果:
2013年7月1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010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五日,并从罚金1万(由于被告已经拘押了4个月零5日,所以当天就办理手续,回到家中)。
五、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周炜律师立即与其他同事,拟定了详细、完善的辩护方案。随后,周炜律师依法会见罗某某,详细了解了全案。交流过程中,罗某某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并且愿意尽最大的努力挽回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希望办案单位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承办律师在了解其意愿后,积极与罗某某本人及家属沟通经过周炜律师多次协调,罗某某家属在家庭经济比较拮据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8000元进行赔偿。通过与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充分沟通,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委托亲属帮助其赔偿被害人的损系初犯情节后,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五日,并从罚金1万。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对周炜律师表示感谢和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