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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交警说了算吗

作者:周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量:0

  案情概要:

  死者张某穿越马路时,不幸被过往车辆撞击致死。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被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倒后,又被顾某驾驶的另一辆车撞击致死,顾某也应负事故责任。但经交警现场堪察及调查,最后却认定死者负次要责任,司机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司机顾某不负责任。死者家属考虑到司机顾某的特殊身份,没有向交警支队就责任认定申请复核。

  处理过程:

  死者家属找到周斌律师后,周律师初步判断交警的责任认定有误。之后,周律师调阅了交警队的案件卷宗,走访了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并多次查看事故现场,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之后,受死者家属委托,周律师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根据事故实际情况重新认定责任,并要求依法认定司机张某某和顾某共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过庭审调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交警认定的责任不予采信,并根据原告的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司机张某某和顾某共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司机顾某对判决不服,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司机顾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正是由于周律师的不懈努力,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义终得申张。

  裁判要旨:

  在交通事故中,对交警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有二个:一是依法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二是在事故赔偿时,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调查情况依法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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