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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产前筛查告知不充分, 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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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产前筛查告知不充分,导致畸形胎儿的“不当出生”

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导语:医疗机构为孕妇做孕前及孕期检查,期间为孕妇做了遗传学唐氏综合征筛查,结果显示:21-三体风险参考值为临界风险,但医疗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一、孕前检查,确定怀孕,孕期一直在医方做相关医学检查。

2010年8月12日,方琼到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处检查确定怀孕,怀孕期间在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处多次进行B超,临床体液、血液、红外乳腺、餐前餐后血糖先进检查,并于2010年11月5日在在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处做了中期唐氏综合征筛查。检查报告单显示方琼的甲胎蛋白中位数倍数明显低于正常参考值,21-三体风险参考值为“1:310临界风险”,而标准参考值为<1:250。根据唐氏综合征复查诊疗常规,在风险值范围或临界风险时,表明胎儿发生该种疾病的机率较大,应书面告知患者通过羊水穿刺等有效方式进行复查。但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作为专业大型医疗机构,在获取报告单后,未尽注意义务,未在病历中书面告知患者,未就以上检查的异常结果进行医学分析,未对患方进行风险告知,更未建议患者通过羊水穿刺等有效方式进行复查,便直接书面告知患者检查结果为“DS低危”。

二、畸形胎儿的不当出生,并造成患儿双耳极重度聋。

2011年3月24日,患儿王锐出生,于2011年3月25日前往昆明市儿童医院治疗,出院时诊断为:1、新生儿病理性黄疸;2、新生儿肺炎;3、先心病;4、先天愚型;5、肾功能损伤;6、败血症(待查)。因出院医嘱:患儿听力监测异常,于同年6月22日在昆明市儿童医院耳鼻喉科复查,经诊断为:双耳极重度聋。后经云南省第B人民医院诊断,患儿王锐患有唐氏综合症。

三、患儿双重度聋,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因唐氏综合症造成王锐双耳听力障碍,方琼于2011年6月26日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对王锐听力障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天禹司鉴字2011第(083211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王锐目前双耳听力障碍伤残等级鉴定为四级伤残。

诉讼经过

因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为患者方琼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方琼与丈夫王宾丧失了优生优育选择权,导致先天愚型儿的“不当出生”。患儿王锐本人要面对终生畸形的痛苦,方琼夫妇也将付出比抚养正常儿童更多的精力和财产。方琼夫妇认为,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应对“畸形患儿的不当出生”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患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医方赔偿615800元。

患方方琼夫妇在与医方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协商处理本案无果后,于2011年7月15日向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王锐、方琼、王宾)全部经济损失共计615800元,并由被告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为查明案件事实,患方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畸形胎儿的不当出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1年9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医方坚持认为,为孕妇进行唐氏筛查后,已经把相关检查结果写在了报告单上,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为孕妇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对畸形患儿的出生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使本案医患双方的纠纷得以解决,患方向法院提出了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申请,而医方确要求通过医疗事故对本案进行鉴定,患方认为本案不是医疗事故,无需作医疗事故鉴定,本案应该做医疗过错鉴定。

同时,本案办案法官由于缺乏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办案经验,对是否应该做医疗过错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的认识几乎没有,患方律师通过大量的书面材料向办案法官说明本案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公正性和必要性。最终法院同意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过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向孕妇方琼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完全履行筛查应尽的义务,告知不全;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方琼之子的出生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三、鉴定出来后,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患方结合相关证据,充分全面的对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并对医方的观点进行强有力的反驳,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结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本案的损害后果是“胎儿”不当出生,被告应当对“不当出生”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25000元。

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000元,原告方对本判决很是失望,但考虑到本案所存在的风险,代理律师向原告方在各方面做了大量的分析,并征求原告方的意见后,认为本案如果被告方不在上诉,此判决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原告可以勉强接受。但考虑到被告上诉原告没有上诉,那么在二审中原告方将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原告方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改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原告提交上诉状以后,被告并没有上诉,原告方通过法院向被告施压的,被告愿意履行本判决,原告方撤回了上诉,被告方也在上诉期结束后,主动履行了本判决,本案就此了结。 

律师论案

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通过产前检查预先判断胎儿是否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成为可能。产前检查作为一道防线,对人口优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因医院未检出胎儿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或未尽到告知义务,从而导致带有缺陷的婴儿出生的“不当出生”赔偿纠纷呈增多之势。

本案原告的主张及理由为: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做产前检查,且做了遗传疾病筛查,但医院在做检查之后,并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导致存在严重遗传疾病婴儿的不当出生,使患儿父母承受抚养费、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特殊教育费等多项物质损失,并使患儿及父母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义务,且构成侵权。

本案中,虽然原告方撤回了上诉,但法院认为医疗费属于患方应向医方履行的义务;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康复费、交通费、均是基于患儿自身疾病面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被告的告知不全无因果关系;后又认为综合考虑全案及被告的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害125000元,法院这样前后矛盾的判决实际上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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