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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曹晓静律师四个诉讼为当事人争取房产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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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与王先生与1989年4月登记结婚,1990年儿子出生,但是由于从小患有先天性疾病,于2010年10月去世。王先生于2017年8月去世,王先生的父亲于1998年6月去世。

王先生的父亲生前和母亲杨某荣一直居住在王先生、杨女士家中,杨女士先后照顾送走了王先生的父亲、自己的儿子、王先生,剩下王先生的母亲杨某荣,自己也一直在尽心尽力的照顾,把自己的大半生都付出在家庭中,身体也因此落下了疾病。杨女士的付出,并未得到婆婆杨某荣的认可,双方因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生争议,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2019年9月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

诉讼中,王先生的侄子王某伟、邢某超申请参加诉讼,认为王先生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该房产赠与给二人。《遗嘱》内容如下:“我叫王某某,本人名下房产一套,现将此房所有权及处置权赠与侄子:王某伟、邢某超。二人必须保证以下要求:(1)杨女士有永久居住权,无处置权(妻子)(2)杨某荣有房屋居住权,无处置权(母亲)(3)由侄子王某伟、邢某超二人负责杨女士的生活保障及医疗保障(4)由二人负责杨荣的生老病死、养老送终(5)此房的最后处置,必须在杨女士百年之后才能执行。”落款有王先生、杨女士的签字,有执笔人张某及证明人张某、沈某的签字,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

在开庭中,曹晓静律师、李雪律师认为,该《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问题,王某伟、邢某超二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应属于遗赠,王某伟、邢某超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放弃接受遗赠,不能主张继承该房产。

杨某荣、王某伟、邢某超在庭审过程中,感觉从遗嘱的角度主张对自己不利,遂于2019年12月,以遗赠抚养协议为由起诉至法院,并向审理法定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中止审理申请。

在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我方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对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分析判断,详细梳理了对方在法定继承案件中所做的陈述,对王某伟、邢某超提交的《遗嘱》进行分析,认为该文件抬头是遗嘱,并非遗赠抚养协议,且只有王先生、杨女士的签字,没有王某伟、邢某超的签字,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件;王某伟和邢某超从未按照遗嘱中的安排,照顾、赡养杨女士。通过与法官良好的沟通,法官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于2020年9月2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赠抚养协议的案件结束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荣、王某伟、邢某超所主张的遗赠抚养协议已被法院驳回,故该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杨女士和杨某荣共同继承,2020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杨女士继承四分之三的份额,杨某荣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杨某荣、王某伟、邢某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3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杨女士通过北京电视台找到曹晓静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相关规定,逐字逐句分析《遗嘱》的内容,从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不同角度分析判断,认为案件中的《遗嘱》,虽然有大量的内容涉及到扶养、赡养杨女士、杨某荣,但只有一方签字,不能称之为协议,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求;虽然抬头写的是“遗嘱”两个字,但是王某伟、邢某超都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主张继承房产;即使认定为遗赠,王某伟、邢某超未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接受遗赠。

涉及王先生房产的案件,历经法定继承纠纷一审、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二审、法定继承纠纷二审四个诉讼,曹晓静律师和李雪律师从上述三个角度逐一推翻对方的主张,最终排除了王某伟、邢某超的继承权,房产按照最有利于杨女士的分割方式,由杨女士和杨某荣按份共有。

后记

四个诉讼,近两年的时间,杨女士从最开始的茫然、委屈、无助,到曹晓静律师团队给予的信心、支持,到最后尘埃落定的胜诉,虽然中间有曲折,有心跳,但是得益于专业律师团队精湛的法学功底、强大的沟通能力、认真负责的态度,最终维护了杨女士的利益,让杨女士能够得以安心度过晚年。

案件结束后,杨女士以“依法敬业明是非,尽心尽责好律师”来表达自己对曹晓静律师团队的认可,并制作成锦旗亲自送到律所。


以上内容由曹晓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曹晓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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