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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历经三次起诉,最终调解离婚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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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王先生认识了刘女士,2011年9月两人便登记结婚,一年后孩子出生,两人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作,便请男方的父母帮忙照顾孩子。王先生的父母与女方一起居住,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婆媳矛盾。而王先生由于工作繁忙,经常出差,两人聚少离多,王先生不能缓冲双方的矛盾,导致刘女士与公婆的矛盾很深,而王先生与刘女士之间沟通也甚少,感情也越来越淡。

两人在婚后购买了一辆某某牌轿车,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另外,王先生于2009年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婚姻期间一直偿还贷款。

2016年底王先生开始和刘女士协商离婚事宜,经过多次协商,但都无功而返,两人的矛盾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关系越来越僵。2017年初,深受婚姻折磨的王先生找到我们,委托我们帮助他从婚姻的泥沼中跳出来。

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后,认为两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与对方协商谈判的空间已经很小,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我们梳理好案件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诉讼中,女方不同意离婚,不出所料,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驳回我们的起诉。半年后,我们再次起诉,女方为了阻挠王先生离婚的目的,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但是被法院驳回。由于王先生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且自己的父母也年老多病,不能再帮助照顾孩子,因此希望孩子由女方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但是刘女士不考虑实际情况,故意表示自己也不想抚养孩子。由于两人对于孩子抚养的问题都推脱,因此法官又一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王先生第三次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刘女士自己也知道这次肯定要判决离婚了,因此也同意了离婚,在法官以及双方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达成了一致。

案件结果:

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王先生,双方同意孩子跟随刘女士共同生活;婚前王先生购买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两年内支付刘女士折价款30万元;婚后购买的某某牌轿车归王先生所欲,王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折价款10万元;双方各自的存款、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

律师看法: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结婚自由,离婚也是自由的,即使双方不能协议离婚,也是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刘女士为了赌气,通过诉讼程序拖延时间,给双方带来长时间的折磨,同时也给孩子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建议双方能够冷静客观的看待离婚问题,尽可能的减少双方感情破裂带给自己的折磨,也要避免离婚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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