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索赔一百二十万成功
来源:曾志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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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陆某、某出租车公司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杨某乘坐陆驾驶的摩托车,某出租车的驾驶员系赵某,后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为某出租车公司的赵某负主要责任,陆某负次要责任,杨某不负责任,杨某在伤后成为植物人。
杨某的父亲委托本人去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陆某、赵某、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均作为被告。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鉴定的重大问题,因为被告一直认为起诉时尚不具备鉴定的条件,要等完全治疗终结才能鉴定,否则条件不成熟。后经过与法院沟通,找出了相关的案件,并举行了专门的专家讨论会,将讨论会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方证明鉴定时机成熟,让法院的法官认为鉴定时机已经成熟,最后终于成功的将案件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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