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英律师

张水英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惠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原配有权追回。

来源:张水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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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男)与黄XX(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
2009年,张XX与李XX(女)发生婚外情。2010年8月,张XX为李XX购
买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500万元,宝马车辆一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
2012年,黄XX发现张XX与李XX的婚外情,并得知张XX为李XX购买房屋、车辆达600万元,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XX返还上述财产。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张XX在与黄XX夫妻存续期间,未经黄XX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月600万元赠予给李XX,违反《婚姻法》第17条约定,应当将上述财产返还给黄XX。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李XX应当将上述财产返还给黄XX。原告黄XX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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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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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东湖西路168号和庆商务大厦1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水英
  • 执业律所: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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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东湖西路168号和庆商务大厦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