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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答辩状成功案例

作者:刘冲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1 浏览量:0

执行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19696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广福南XX号,身份证号码:3729011969062XXX.手机:.

被答辩人:单县XX局,住所地:单县文化XX0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48928-8.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局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结合本案有关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认可山东XX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人处剩余合同歀约2846427.57元,双方存在不存在结算不影响山XX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答辩人债权的成立。因此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XX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被答辩人处的948809.19元的债权进行划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答辩人到底支付给被执行人山东XX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少钱还欠被执行人多少钱,应当提供相应的财务凭证来证实。

二、被答辩人的下级单位单县南城XX与被执行人山东协XX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总价款912000元的采购多媒体合同并交付使用。被答辩人另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价款为6777208.50元的多媒体合同,该两份合同均成立并生效也已履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他所主张的涉案合同总价款多计算436700元。因此异议不成立。

三、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扣划被答辩人的948809.19元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被答辩人180万元,两者合计2748809.19元,并未超过答辩人认可的被执行人在其处的合同债权约2846427.57元。

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执行人在答辩人处的债权属于应付账款,属于其他资金而不属于其他财产权。依据该司法解释,其他财产权应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之外的比如股权、股票、基金等财产权。因此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的2015菏开执字第512-1号执行裁定书并未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冻结是针对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查封针对的是动产和不动产。对其他财产权只能是冻结。案外人徐某的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是“冻结山东XX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上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查封针对的只能是包含动产或不动产的其他财产而不能包括山东XXX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外债权。

综上,望贵院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答辩人:李XX

 

                     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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