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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被告胜诉答辩状

作者:刘冲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1 浏览量:0

 

答辩人:祝VV,男,196011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苟村镇祝桥行XXXX号,电话:8VVVV

答辩人与原告乔德XX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结合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因为原告只是一个合伙人在合伙账目没有算清的情况下,其单独无权作为诉讼主体。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合理在成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过涉案工程的开发商厦门XXX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当时原告单独以自己名义起诉不合适,有追加了答辩人为原告有成武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3民初158号参加诉讼通知书为证,从而证实原告和答辩人等人具有合伙关系共同享有涉案工程的权益,这次原告单独起诉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二、答辩人和原告等人属于合伙关系,现在涉案工程没有结算,开发商还欠大量的工程款。20121030日答辩人、原告、艾X堂因共同承接伯乐崇福集工程借用成武县XXX建筑公司的资质和成武县XX建筑公司法人代表王XX签订了书面证明一份,上面用资质证签名处原告、答辩人、艾XX共同签了字,证实原告和答辩人属于合伙关系。艾XX作为合伙会计做的流水账显示201212月份、2013.1.8日,2013311日作为合伙人的原告、答辩人、艾XX堂、吕XX每人分别投入资金6000元,2000元,10000元,在该流水账中显示四兄弟公司总账明细,也进一步证实了答辩人和原告属于合伙关系。

三、答辩人作为合伙人之一在开发商处领取工程款后把相关工程款发给了民工,没有分配给合伙人导致了原告的不满,农名工的血汗钱我作为一个有良心的人不能不发。

四、涉案工程款不属于原告一个人的,答辩人作为合伙人也享有涉案工程款,开发商黄经理在2014年元月11日为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和黄经理、陈XX铭在2015211日已经出具证明证实欠答辩人工程款,原告向答辩人主张不当得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望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答辩人:祝XX

              

201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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