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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辩护技巧分享

作者:金和让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2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2年1月12日19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29号一手机维修店内购买电子烟,在入店过程中因拒绝扫健康宝及进行防疫登记等问题与当日值班店员曾某某、牛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口角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手将牛某某抓伤,随即值班店员报警,并将李某某拦在店内,不让其离开。西城区分局西单大街派出所警察接警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跑至店外,拒不配合警察执法工作,企图用摔坏的玻璃杯碎片实施自残行为,警察发现后立刻上前阻止,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警察强制将其带离的过程中,用嘴咬警察刘某某左小臂,用脚踢踹警察王某、张某某,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警察所受伤均不构成轻微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李某某处于妄想状态,受精神症状影响,控制能力下降,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2022年1月14日被拘留,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华让律师律师于2022年1月18日会见犯罪嫌疑人,拘留期签到2022年1月21号,2022年1月19日上午主办律师前往派出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本案因管辖问题,移送到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理,2022年1月26日,主办律师上午去办案部门递交手续材料,2022年1月24日做精神鉴定。2022年2月10日出鉴定结果,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022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交西城检察院审查批捕,2022年2月15日,主办律师向西城区检察院递交代理手续及不予批捕申请材料;2022年2月18日,西城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2022年2月28日查询卷宗未到检察院,持续关注;2022年3月2日,公安机关移送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7日,主办律师向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申请材料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辩护思路、策略与技巧运用

(一)从立法沿革看袭警罪的规制

1997年《刑法》实施之初,袭警行为是否单独列罪即产生争议,一直以来,被作为“妨害公务”行为处理。随着刑事立法的改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警察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立法上明确将袭警行为作为“妨害公务”行为的加重情节予以明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明确将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明确“袭警罪”。可见,袭警行为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了单独成立罪名,明确予以刑法规制的行为,司法机关针对袭警行为的惩罚力度空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警察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警察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警察,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立法沿革来看,立法、司法机关对于袭警行为的重视以及相应的惩处不断地加大,从作为加重情节到单独列罪,最终以实施了袭警行为即构罪定论,这一点从本团队实际操作来看,司法实践中不乏涉案警察的损伤被鉴定为不构成轻微伤的情况,即便如此,仍不影响相应的定罪。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醉酒状态”排除在非袭警行为之外,“醉酒”不是不构成袭警罪的事由。这也为承办案件的律师以“醉酒”或类似醉酒的精神症状为由进行辩护增加了难度。


(二) 以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为辩护焦点,看袭警罪定罪量刑问题

暴力袭警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具有侵害人民警察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性。暴力袭警行为中的暴力,是指具有侵害人民警察身体健康危险性的暴力。人民警察所执行的职务活动,必须是带有公法属性的、具有“服从关系”的管理活动。正在执行的职务活动,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具体职务活动,也包括与该具体职务活动具有紧密关联性的相关职务活动。依法执行的职务活动,必须同时符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双重要求。1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袭警行为多发生在涉案警察在处理日常生活纠纷或轻微违法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存在精神症状或处于醉酒状态,在情绪紧张或因醉酒而无法有效自控的情况下,对涉案警察人身、警用车辆、装备采取了攻击行为。该类型案件是否必然构成犯罪呢?

1.醉酒行为导致的非针对警察的暴力行为,不宜以袭警罪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从该条款的表述可以看出,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涉案警察才可以依据该条款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因此,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是涉案警察是否能够执行职务的前提条件。从三个方面来分析,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被动防卫行为还是主动攻击行为。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举止与正常状态有很大的不同,醉酒状态下的人无法正常的认知并产生意识,其行为往往表现为极度的混乱无章,无法明确界定其防卫行为还是攻击行为,即便是存在个别的攻击行为,其行为往往并不具有伤害性或致命性。如果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攻击性的话,应当以其行为以防卫性为主为由,不能认定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此外,还要注意以上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是警察,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指向并非是警察,而是指向他人或者只是单方面的由于醉酒后导致的自然肢体行为,比如在纠纷中可能情绪因为激动挥动手臂推搡、踹脚等行为,那么即便警察在该过程中受伤,也不能认定为指向警察因而不构成犯罪。

其次,该行为的暴力程度,是仅限于威胁、辱骂行为,还是持械攻击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因为醉酒失控,导致的轻微暴力行为,例如挥动手臂、脚踹等行为,那么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其行为举止无法实现正常的组织性,因而往往仅限于威胁和辱骂,持械攻击的情况并不多见,即便其持械攻击,也是因为其案发周边有可以作为攻击用的工具,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手使用,而且,即便持械,因为犯罪嫌疑人无法正常的控制自己的身体状况,因而相对而言较容易被化解为持械攻击行为,其持械攻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如果行为人因醉酒与他人发生纠纷、争议,辱骂、出言威胁的,需要结合辱骂、威胁的内容来判断,如果其内容不具有实质威胁性的,也不能一概将其认定为对他人人身有威胁。

最后,涉案警察的保护性措施约束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袭警行为”。司法实践中,警察因对犯罪嫌疑人的谩骂、侮辱等其他行为不满,因而在采取保护性措施时,采取暴力执法的方式,粗暴的对待醉酒人员,导致犯罪嫌疑人在疼痛状态下,回击执法警察的“保护性措施”,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将此认定为“袭警”之故意,该反抗行为并未达到违法行为,更没有针对执法警察的“袭警”的目的。

因此,醉酒行为导致的非针对警察的暴力行为,不宜以袭警罪立案。

2.袭警罪案件中醉酒、精神症状对量刑问题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因醉酒降低了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进而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有意或者无意的过激行为,再加上不缺乏涉案警察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引起犯罪嫌疑人本能的反抗导致的涉案警察受伤,暴力执法行为本身导致不构成犯罪,并没有针对警察的职务行为的暴力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关注该问题,因而该辩护思路只能转变为对量刑问题的考量。

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件来看,涉案警察在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不佳时介入的民事纠纷或轻微违法案件中,采取了不当的执法行为或暴力执法行为,引起或伴随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因涉案警察执法行为不当因而被认定为无罪的案件,目前还没有。因此,从实践角度出发,以涉案警察的执法行为不当,伴随或引起袭警行为,因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思路收效不明显。因此,从不构成犯罪的角度转变为追求不起诉、减刑、缓刑处理更加符合实际,能够取得承办案件检察官和法官的认可。

1李永升,安军宇  《暴力袭警行为法律性质与内涵的教义解读》


辩护意见摘录

华让律师针对本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一)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客观情节较为轻微,可以对其不予起诉

辩护人阅卷了解到,嫌疑人酒后因琐事与商店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警方出警协调处理过程中,因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加上极度缺乏安全感,当时情绪非常激动,随后警方就拉着把她带离商店并接受调查,此时嫌疑人由于极大的刺激突然情绪失控,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与执勤警察发生了肢体接触并引发冲突。辩护人认为此案主要是嫌疑人本身特殊的精神疾病加上当时的情绪失控导致,其主观上并非有意要暴力袭警,其更多的是想挣脱警察,想自己走并接受调查,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涉案行为也只是隔着棉服咬了警察小臂一下,附带着脚踢了一下警察,客观上并未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本案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客观情节较为轻微,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不予起诉。 


(二)嫌疑人本身患有高度抑郁症,精神状况不太稳定,对其不予起诉让其更好地接受治疗,符合“宽严相济”“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

根据嫌疑人家属及其本人反映的情况,嫌疑人患有抑郁症,且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嫌疑人为重度焦虑状态和重度抑郁状态,此外结合嫌疑人的同学反映,嫌疑人最近一段时间精神压力较大,并且出现了一些较为反常的言行举止。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数次精神疾病发作,2022年3月1号、3月6号嫌疑人情绪彻底失控,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及北京安定医院先后出诊(详见附件),医院诊断嫌疑人急需专业的精神治疗,避免精神受刺激。有鉴于此,辩护人真诚地请求人民检察官能考虑到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对其不予起诉,让其尽快的接受医学治疗,对其不予起诉既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也能进一步体现司法的温度。


(三)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嫌疑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结合嫌疑人的特殊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确实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嫌疑人饱受精神疾病的折磨导致压力较大,加上当时的刺激,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与举动,这才犯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可以对其不予起诉。


(四)嫌疑人此前表现良好,未受到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较小,可以对其不予起诉。

嫌疑人与同学及老师关系较好,经常互相帮助,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辩护人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较小,从此角度可以对其不予起诉。


(五)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经自愿书写了悔过书(辩护人在审查批捕阶段已递交原件),考虑到其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不予起诉。


(六)嫌疑人家庭情况较为特殊,嫌疑人父母在其童年时离异,之后嫌疑人跟随母亲常年居住在国外,其父留在中国生活,嫌疑人从小就处在一个离异家庭中,常年缺少父爱,无法体会到正常原生家庭的关爱和温暖,辩护人认为正是嫌疑人的这一特殊家庭情况才导致了其自身精神上的不正常以及性格上的部分缺陷,虽然嫌疑人构成犯罪,但嫌疑人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恳请司法机关能充分考虑到嫌疑人的自身家庭情况对其不予起诉。


(七)案发后,嫌疑人家属对商场的店员诚恳致歉,并自愿对店员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已经取得了店员的谅解,店员明确表示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并不予起诉。此外嫌疑人家属多次跟被害警察沟通深表歉意并已经给被害警察及派出所敬送了锦旗,希望能代表嫌疑人聊表歉意,以弥补嫌疑人的过错,希望司法机关能念在社会矛盾几乎化解的背景下给其一个机会对其不予起诉让其继续接受教育与治疗。

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表现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望人民检察院能考虑到此情况对其不予起诉。


办案后语

伴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加诸媒体行业的迅猛发展,各种突发性刑事案件频繁显露在世人眼前,国民开始对社会的自治能力提出质疑,并为自身的安全问题表示担忧。为了应对频发的刑事案件以及持续下滑的治安体感,各种社会控制手段以积极的姿态进入大众视野,刑法作为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理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然而,刑法并非保护法益的唯一手段,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规范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都是保护法益的重要手段。2社会对袭警行为的规制不应进行不当的扩大,不应以不计处警警察的行为是否存在执法不当、暴力执法,只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针对警察的暴力行为即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

从目前的实践角度来看,非正常的精神状态对袭警罪案件的定罪影响并不明显,司法机关对于执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以及处警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处警警察的执行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因此伴随、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反抗行为而非袭警行为,没有太多关注,因此,以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为由进行无罪辩护的效果欠佳。以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为由,配合情节轻微,向检查机关主张不起诉,或者主张减刑,能够有相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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