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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诈骗罪】--叶某涉嫌诈骗罪不予起诉办案随笔

作者:金和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5 浏览量:0

一、案情概述

犯罪嫌疑人叶某系北京某贷款公司业务员,于2016年放贷给被害人,第一次放贷60万元(约定月息10%,若未按月支付利息则产生罚息1%),被害人将所借60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此次借款的相关手续费用(55.5万偿还其他债务,28080元作为手续费),后被害人因无力偿还此次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在同年五月份向嫌疑人公司借第二笔款105万(约定月息2.7%),被害人拿到该笔借款后,将645150元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并支付了第二笔借款的首月利息28350元。在此之后的每月9号左右,被害人都会向嫌疑人所在公司偿还月息28350元,一直到2017年2月10号被害人因无力偿还此次借款本金及利息,遂向同案犯刘某借款偿还上述第二笔借款,2017年3月16日被害人向嫌疑人公司还款1101980元作为第二笔105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还款之后,双方到建委办理了抵押房屋的解抵押手续。

此后,本案同案犯刘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放贷,为保障能收回贷款,同案犯刘某等人将被害人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并进行了公证,此后嫌疑人再未与被害人有任何来往。之后被害人因无力偿还从同案犯刘某等人处所借钱款,被同案犯刘某等人低价处理房屋,其后被害人自觉被骗,随后报案,嫌疑人因牵扯其中,遂成此案。嫌疑人于2019年8月15日被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逮捕,后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华让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数次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成功说服检察官请示分管业务的副检察长,最终在2021年7月拿到了不予起诉决定书,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二、律师工作

辩护律师在嫌疑人逮捕之后接受家属委托,随即介入案件会见嫌疑人,初步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初步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疑。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卷,经过认真详细查阅了案卷全部材料后,辩护律师更倾向于疑罪从无的辩护策略。由于本案同案犯较多,案件较为复杂,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也第一时间查阅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卷宗,结合全案证据及嫌疑人供述,辩护律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电话与检察官沟通,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1、嫌疑人叶某只是公司中的普通业务员,这份工作对他来说更多的是挣点工资养家糊口,本案涉及的两次放贷都是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办理的,嫌疑人做这两次放贷业务纯粹是出于做点业绩挣点提成,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2、嫌疑人叶某对被害人的两次放贷业务中的利息、罚息都清楚的告诉了被害人,并且得到被害人同意后才放款的,客观上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3、从全案证据来看,嫌疑人的两次放贷都符合正常放贷流程,虽然第一次放贷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较多,但超出部分的处理也应当适用放贷时民间借贷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嫌疑人是否够罪不应过多考虑利息问题,畸高利息问题完全可以由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不应在本案中作为是否够罪的考量因素。因此,结合全案所有证据材料,本案中牵扯到嫌疑人的环节都不涉及诈骗问题。

4、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直接或者间接证明嫌疑人与同案犯对诈骗行为有共谋,同案犯后续低价转卖被害人房屋的事情,嫌疑人既不了解,也未参与,更没有任何好处,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不存在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5、嫌疑人此前表现一贯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记录,甚至连民事纠纷都没有过,一贯遵纪守法,此次涉案其倍感无辜。

辩护律师根据全案证据,结合会见情况及办案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上述辩护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与承办检察官之间多次深入的学术及司法实务探讨,在本案中得到了检察官的高度认可,并罕见的提出要保存辩护律师的手机号便于后续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表示基本认可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主动与辩护律师探讨该案其他同案犯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随后请示分管业务的副检察长,将辩护律师的意见汇报给领导,最终经领导同意,拿到了不予起诉决定书。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圆满解决,使被害人免于起诉,得到了嫌疑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三、案件思考及律师寄语

目前“套路贷”类型诈骗案件层出不穷,诸多被害人陷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贷款套路中难以自拔,不知不觉中就被犯罪分子骗取高出贷款金额数倍的财物。套路贷诈骗犯罪分子经常披着合同、抵押等合法的外衣,通过层层环节,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此前司法实务中对套路贷诈骗认识不足,有很多法院都倾向于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但是民事裁判很难保障被害人的诉求,也很难真正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结合各地法院的司法实务经验总结,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套路贷诈骗类型案件作出了权威性指导,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该种类型犯罪。

毋庸讳言,国家在打击套路贷诈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打击面过大、牵涉人数过多的问题,导致一些案件出现了证据不足但被长期羁押的问题,最终碍于维护所谓的侦查权的权威性,只能到检察院阶段通过不予起诉等方式进行检察纠正,一定程度上属于司法部门的自我纠错,这是目前一些案件的常用处理方式,虽然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部分嫌疑人的利益,但也是一个相对温和的平衡各方利益的一种较为稳妥的方式。刑事辩护律师处理类似案件工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检法,或多或少会感到一些无力,但是对于某些明显无罪或者是否构成犯罪存疑的案件,辩护律师也一定要尽自己所能,提出自己的专业法律意见,冒着一些风险在法律范围之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中有深意,欲辩已忘言!

最后,辩护律师温馨提示您,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如不慎被骗,一定要及时报案,避免其他不必要的损失;若您不慎牵涉诈骗案件中,也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证据及法律角度全方位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愿你我共同携手,共促无诈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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