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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雇佣工人受伤,总承包单位免责案例

作者:苏建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9 浏览量:0

  原告:张**

  被告1: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2:江苏**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苏建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长春净月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2021年8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1雇佣原告吊车,给由长春净月**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的、被告2承包的、被告1分包施工的2020年基础设施工程第五批次十二标段:长春净月**基础设施道路及工程樱花东街(丙五十一路~丙四十八路k1+780-K2+221.84)碱草沟桥段工地吊工地钢筋笼时,由于钢筋笼吊钩钢筋断裂,从空中坠落将原告严重砸伤。原告受伤后被120急救车立即送往中日医院救治检查通过CT片显示:诊断为腰3椎体骨折,多发腰椎横突骨折,左侧尺骨中段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肺挫伤后入院治疗14天。医院并对受伤部位进行手术: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骨移植术,尺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神经松解术、滑膜切除术。住院诊疗期间共花医疗费136,255.98元,被告1垫付11万元。2021年12月23日,原告经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级伤残。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及诊疗费26,255.98元、后续治疗费2.8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3,481元、误工费33,423元、交通费600元、伤残鉴定费3900元、残疾赔偿金133,58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24.60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共计298,968.58元;2.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1、被告2负担。

  争议焦点之一:被告2作为总承包单位,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2的代理律师,代理观点:被告2与被告1针对该工程项目内的所有机械施工内容签订了《工程机械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1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被告2提供约定的合格机械设备至项目施工现场,并提供机械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被告1派出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被告2管理,遵守被告2各项规章制度,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法规,机械设备由被告1负责管理,因机械设备运输、使用、施工等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1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被告2在现场有安全监管人员。被告2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1,且在施工现场派有安全监管人员,其对本案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被告2代理律师的代理观点,未判决被告2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给付各项损失共计109,519.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95元,由被告1负担2297元。保全费2,014.84元,由原告负担396.84元,由被告1负担1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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