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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成立

作者:兰丰战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4 浏览量:0

 诉讼管辖权异议成立


案情简介:自然人甲与乙为购买数辆大型建筑用泵车事宜磋商,由乙负责与公司丙联系该代售车辆,在乙与丙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甲与乙签订内容相同的车辆买卖协议,车辆交付日期预定于2018年6月30日,合同未约定争议管辖法院。该日期经过,乙不能交付车辆,甲遂在其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接案后得知,甲、乙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仅一份,且保留在甲方手中,合同签订地为空白。甲乙双方虽然同居一省,但两地相隔千里,驱车走高速须历八个小时,不方便参与诉讼。收到诉讼传票后,乙方向某某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代理该管辖权异议的庭审中,得知甲方保管的购车合同签订地处已经由甲方手写某某法院管辖权所在县区;甲声称2018年6月7日在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与乙签订合同。对此,代理人提交合同签订时间前一日下午4时甲仍在乙方居住县区的甲乙双方微信聊天的证据,要求甲履行6月7日乙在合同签订地的证明责任。休庭后,代理人与乙交谈案情,得知甲自6月7日至13日皆在乙方居住城区入住宾馆的重大事实。遂带律师函前往调取证据,并邮寄给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裁定乙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转由乙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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