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春霞律师

邵春霞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视责任确定该由谁来承担维修费

来源:邵春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9
人浏览
 

厨房里“雨”一直下

律师:视责任确定该由谁来承担维修费

2006年初,杨女士一家搬进了南开区某商品房小区购置的新家。杨女士的家在六楼,很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让她和家人生活得十分惬意。这样的日子一过就是三年。但最近一个月以来,杨女士遭遇了一件堵心事:好好的厨房忽然大面积渗起水来,而且滴滴答答地没完没了。这还不算,接下来水竟然顺着厨房的墙壁渗下来。渗水处的涂料随之大面积脱落,墙皮变得斑斑驳驳。无奈之下,杨女士只好在水滴集中的位置放上水盆来接,一为防止厨房地上积水浸泡厨具,二是为了防止水流到楼下殃及邻居。就这样,杨女士每天都要接上大半盆水。厨房里“下雨”可是件少见的麻烦事,它就像一块大石头重重地压在杨女士的心头。

自从厨房房顶渗水情况出现后,杨女士可没有闲着,她一直在努力地想办法解决。最初,她找到了楼上的邻居李家夫妇,但在李先生家的厨房,她看不出任何漏水的痕迹。可是水只会是楼上渗下来的啊?杨女士几次三番地上楼找原因,但李先生认为,杨女士屡屡找不到渗水原因的“拜访”,大有“兴师问罪“的嫌疑。楼上楼下两家邻居的关系本就不熟络,如今因此更是生分了。

厨房的“雨”一直下,问题不解决不行啊?于是,杨女士找到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随后,物业管理公司为其联系了房地产开发商。得到了开发商要出面来解决渗水问题的答复后,杨女士长舒了一口气,感觉事情有门儿了。但事情的进展远没有杨女士想得那么顺利,因为邻居李先生对上门的开发商方面的维修人员提出了一个要求。入户检查后,维修人员找到了一处可能的出水点,欲打开地面进行检查,并承诺维修后,定给李先生予以恢复原样。但李先生问他们:“你们肯定这里就是漏水点吗?如果不是怎么办?”维修人员说只是可能,不敢肯定,假如这个点不是,还需继续砸开他处再查。李先生便以“几次找错,我家的地面岂不成了蜂窝?”为由,拒绝维修人员砸地面探查。就此,查漏堵漏的解决方案又搁置了。

厨房漏水依旧,邻居不配合维修,这让杨女士和物业、开发商都犯了难。

(律师说法)

漏水原因不同 维修方则不同

对杨女士遇到的上述问题,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张建生做出了如下分析:杨女士所遇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是法律中的相邻关系。按照《物权法》和《民法》中的相关法规的规定,楼下住户的天花板往下漏水,楼上住户应该配合维修。在商品房的购买合同中有关于房屋保修和维修方面的具体约定,房屋出现的问题在保修的时间范围内的,一切的维修费用和因渗水给房主造成的损失都该由开发商来承担。因楼上楼下住户间的楼板和管道等属于公用部分,在超过保修期的维修问题,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启动房屋维修基金来进行维修。如果确因是楼上住户的个人装修和用水原因导致了往楼下住户家中渗水的,维修和渗水导致的损害赔偿则该由楼上的邻居个人承担。但是,无论谁承担维修责任,作为楼上的业主也应该为维修提供方面,配合维修,否则,楼下业主完全可依据《物权法》或者《民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楼上的业主排除妨碍,届时必然加剧邻里之间的矛盾,导致不必要的诉讼,因此,物权人双方应该本着和谐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由邵春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邵春霞律师咨询。
邵春霞律师
邵春霞律师
帮助过 34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5号诚基中心1-2-19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邵春霞
  • 执业律所: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201*********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5号诚基中心1-2-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