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旭律师

陈清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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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成功判处缓刑

来源:陈清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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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被告人吕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中,陈清旭律师全面分析案情,研究辩护要点,成功获得法院判决2年、缓刑3年的理想结果。 

以下为辩护要点: 

 

《关于被告人吕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吕某的委托,指派陈清旭律师担任其在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基本了解案情,对本案定罪没有异议,就量刑部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

1、本案系被害人曹某带人围殴被告人引起。根据证人陈殿生的《询问笔录》:“突然看到有一个男子被三个男子追着打,刚好追到我店门口打了起来”,结合证人曹仕伟的《询问笔录》:“曹某发现了以前砸他哥哥麻将馆的那个人骑着电动车,往24区那边一个小区去了,曹某就叫我们一起过去抓那个人”,充分证明本案因曹某带人围殴被告人而起。

2、被告人为避免人身安全受到更为严重的不法侵害,被迫反击和制止被害人吕某等人正在实施的围殴行为。根据证人陈殿生的《询问笔录》:“突然看到有一个男子被三个男子追着打,刚好追到我店门口打了起来。过了一会,又来了两名男子帮那个被打的男子,后来他们六个人打在一块”,以及被告人第一次的《讯问笔录》:“这时他弟弟(即曹某)一起的几个人就拦住我和他弟弟一起打我,我就随手拿了我的电动车锁和他们对打”,清楚地表明被告人吕某受到被害人曹某等人的拳打脚踢下,为保护自身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被迫向曹某等围殴者反击。

3、被告人吕某的防卫行为部分超过了制止围殴行为的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伤害。辩护人认为,尽管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在当时的混乱情形下,被告人为了保护自身和妻子的生命安全,我们不能苛求被告人恰到好处地进行自我防卫,于法于清于理都缺乏期待可能性。

4、被告人吕某在制止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后,主动终止防卫行为,并自行到医疗部门就医。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的生命安全,制止与反击被害人曹某等人正在进行的围殴行为,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失手致人重伤,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均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的其他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吕某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曹某对本案伤害事实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率人主动殴打在先,被告人吕某被迫防卫在后,被害人应分担部分责任。

2、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根据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案件情况,坦白认罪。

3、被告人吕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4、被告人出身农村,父母年逾七十,小孩刚满三岁,需要被告人维持整个家庭的生计。

 

综上辩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告人吕某在防卫过当的前提下,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存在法定、酌定等减轻、从轻处罚情形,请求合议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陈清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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