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郎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郎民一初字第01329号

委托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案情简介:芮某某和张某某原系服装加工企业同事关系,后芮某某自己开办了服装加工个体工商户,张某某组建成立了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期间,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也曾将承接的部分服装加工业务交由芮某某承揽加工。

2012年6月份,因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发展较好、业务较多,经过协商,由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聘请芮某某为其企业职工,负责质检、客户跟单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约定芮某某每月工资报酬为9090元;并约定由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来承担,芮某某为其自己个体工商户聘请1名质检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为此,芮某某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再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共计14月期间按约在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并且芮某某聘请了一名质检管理人员为其个体工商户工作,来填补芮某某原本在自己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但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约定的芮某某的工资报酬,以及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约定承担的芮某某聘请1名质检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59000元。

2014年1月20日,张某某向芮某某出具了一张工资欠条,对上述所欠工资报酬予以了书面确认,但却一直没有支付。

承办过程、律师观点:王志昕律师接受芮某某委托后,决定对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和张某某一并提起诉讼解决。庭审中不但提交了书面证据,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王志昕律师努力克服、化解自身证据存在的瑕疵问题,让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

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以及张某某也向法庭提交了汇款单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工资给芮某某;提交了照片证据,证明芮某某加工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王志昕依法反驳:1、汇款单不是银行出具的,汇款人、收款人均不明,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2、汇款单即使真实,也不能表明是归还工资款,因为双方之间还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归还的款项可能是加工承揽费;3、照片不能客观反映芮某某工作的失误,质量问题需要鉴定后另行主张。

裁判、调解结果:法庭依法认可了王志昕律师的质证、代理意见,同时以证据不足和与本案无关为由而不予采纳对方观点。

判决宣城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向芮某某给付工资款186260元。

律师普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可见,对于有工资欠条证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而无须再经过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了,维护权益更加快捷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