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46号

委托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0日18时20分许,崔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宣城市宣州区X006线的公共道路由沈村镇新河桥街道方向往孙埠镇建国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X006线2KM+300M处,因杨某某在道路上铺晒稻谷,并在来车方向放置石块等障碍物,致使崔某某驾车经过时,摩托车碰撞石块后倒地,造成崔某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宣城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处理并作出事故认定书:崔某某和杨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等三人系死者崔某某的近亲属。

承办过程、律师观点:刘某某等三人在咨询王志昕律师后,即自行和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某赔偿了刘某某等三人18万元损失,后告知了王志昕律师,王志昕律师认为本案的道路管理部门存在管理责任,依法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为此,王志昕律师再次接受刘某某等三人的委托,依法对某公路管理部门和某地方人民政府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王志昕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上述事发道路属于公共道路,某公路管理部门和某地方人民政府均系事发道路的管理者,二者对杨某某的妨碍通行行为没有尽到清理、防护及警示等义务,为此,本案事故不但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亦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两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调解结果:王志昕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认可。但是刘某某等三人已经得到了18万元的赔偿款,死者崔某某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为此,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就只能是适当补充责任。最终,在王志昕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某公路管理部门迫于可能败诉的压力,和刘某某等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路管理部门补偿刘某某等三人45000元,现已支付完毕。

虽然赔偿数额不多,但刘某某等三人觉得王志昕律师帮助赢回了一份“公道”,也可以向死者崔某某一个“交代”。王志昕律师的敏锐洞察力,敬业、敢于挑战公权的执业精神再次得到当事人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