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宣民一初字第1440号

委托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案情简介(根据洪某单方陈述):洪某和俞某某于2002年下半年相识,因为洪某当时年幼无知,很快就与俞某某同居生活在一起,2003年8月6日生育一男孩,现就读于某某市某某区某小学。2007年2月5日,为了登记婚生子户口需要,二人迫于无奈登记结婚了。婚后,洪某因为身体原因渐少于俞某某过夫妻生活,再加上洪某因为做生意需要,不可避免的接触一些男性客户,为此,俞某某就开始无端猜疑洪某外面有了第三者,并对洪某连夫妻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经常监视洪某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致使二人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恶化,此状况一直持续到2010年春节。2010年春节后,二人就开始分居生活,洪某曾于2010年6月2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宣民一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洪某再次要求离婚,但俞某某无法联系、下落不明。

承办过程:宣城律师王志昕接受洪某委托后,依法到俞某某当地乡政府、村委会调查取证,遭到无理拒绝,为此,王志昕律师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陪同法官深入当地乡政府、村委会了解了两人的夫妻感情情况以及俞某某下落不明的情况,收集了书面证据。再申请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俞某某送达传票等诉讼材料。庭审中,王志昕律师用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以及俞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成功说服法官采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观点。

裁判结果:缺席判决洪某和俞某某离婚;婚生子随洪某生活,俞某某依法支付抚养费。

律师普法: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5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为此,对于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的,离婚时,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到一定期间,这样被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要求离婚时不知所措。在此律师提醒: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夫妻另一方可以收集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据提交法院,要求法院予以公告送达。这样,即使夫妻一方不到庭,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法院缺席开庭,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