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8日,王某、祝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农田平整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农田平整、深耕、做田埂、路基施工压实成型、沟、渠、填塘、清淤等工程;工期、工程价格、工程面积均进行了约定,某建设公司工程负责人严某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资料专用章。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某、祝某组织人员施工,并按期完成约定施工面积。后某建设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欠部分工程款未给付。

    承办过程:宣城律师王志昕接受王某、祝某委托后,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娴熟运用诉讼技巧,最终说服一、二审法官,认定严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王某、祝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形成了施工合同关系;采纳了按期完成绝大部分工程面积的代理意见。

    裁判结果:胜诉,直接判决某建设公司向王某、祝某支付工程款406460元。(现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