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伟律师

唐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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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连云港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成功代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来源:唐小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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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公司职员。

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唐小伟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 律师。1551235466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

负责人

电话:

地址:连云港市某某地方

请求事项:

 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737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4350元、医疗

14517.18 、护理费1495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3000元、

院伙食补助费162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00

元,以上工伤赔偿金共计361307.18元;

 3、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00;

 4、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3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75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设计工作。2014

727日上午,公司负责人安排申请人到户外安装广告牌,因申

请人应聘的事设计工作,不负责户外安装广告牌工作,申请人在无任

安装经验的情况下,被迫爬到高处安装广告牌。因风大,不慎从脚手

架上摔下受伤。经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右桡骨小骨头骨折、

头面部皮肤裂伤、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球钝挫伤、右侧蝶窦壁骨折。

2015713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连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

为工伤。后,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87

出具连劳鉴通【20151247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对申请人的

伤残情况进行鉴定,致残程度鉴定为七级。另,申请人自20147

5日进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

会保险以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等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依据《江苏省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承担对申请人的工伤赔

偿责任,赔偿申请人工伤赔偿金361307.18元。同时,被申请人依法

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00元,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劳动

报酬3000元。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贵

委能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此 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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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唐小伟
  • 执业律所: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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